强制检定及停征强检收费相关政策解读
  •  自2017年4月1日起,按照质检总局有关文件的规定,各省停征强制检定收费。

      什么是强制检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二条,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检定。

      哪些计量器具需要进行强制检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具体哪些计量器具需要强制检定,见附件《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

      谁来实施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

      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哪些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强制检定的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计量检定规程确定。

      停征强检收费政策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要求,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国家质检总局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取消或停征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决定的通知》,要求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项中央设立的质检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取消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费;停征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计量收费。
    其中,计量收费,即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收费,非强制检定收费不得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

      停征强检收费后,各省质监部门如何加强强检计量监管
    省质监局要求各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和计量技术机构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
    一是依据计量器具种类和用途正确界定计量器具的属性。
    二是依法督促企业或个人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受理备案的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承担检定任务的计量技术机构,并及时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向其指定的计量技术机构申请检定。对不依法申请检定或使用经检定不合格计量器具的,依法查处。
    三是各级计量技术机构依法受理经备案的强制检定业务。强检完成后,妥善保存工作档案并统计汇总。同时将强检情况报受理备案的计量行政主管部门。
    四是积极为企业开展非强制计量器具量值溯源提供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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