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基础知识之计量检定
  •  计量检定机构只有在其建立的计量标准经考核合格,并由有关部门审批或授权后才能开展计量标准范围内检定项目。计量检定是一项法制性很强的工作。它是统一量值,确保计量器具准确一致的重要措施;是进行量值传递或量值溯源的重要形式;是为国民经济建设提供计量保证的重要条件,是对全国计量实行国家监督的一种手段。它是计量学的一个最重要的实际应用,也是计量部门一项最基本的任务。

    一、计量检定的术语

    (一)计量检定的定义

    [计量器具的]检定—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它包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

    检定是由计量检定人员利用测量标准,按照法定的计量检定规程要求,包括外观检查在内,对新制造的、使用中的和修理后的计量器具进行一系列的具体检验活动,以确定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稳定度、灵敏度等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可供使用,计量检定必须出具证书或加盖印记,及封印等,以判断其是否合格。计量检定有以下几个特点:

    (1)检定对象:计量器具(包括测量标准、测量设备和参考物质、测量系统等);

    (2)检定目的:判定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的要求;

    (3)检定依据:按法定程序审批发布的计量检定规程;

    (4)检定结果:检定必须做出是否合格的结论,并出具证书或加盖印记(合格出具“检定证书”、不合格出具“不合格通知书”)。

    (5)检定性质:计量检定具有法制性,是实施国家对测量业务的一种监督。

    (6)检定主体:计量检定人员。

    计量检定按管理性质分为: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按管理环节分为:出厂检定、进口检定、验收检定、周期检定、修后检定、仲裁检定等。按检定次序分为:首次检定、随后检定。按检定数量又可分为:全量检定、抽样检定。

    (二)计量检定相关术语

    与[计量器具的]检定类似的计量术语有:校准、测试、计量确认等,必须正确它们涵义并加以区分。

    1、校准

    校准—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所指示的量值,或实物量具或参考物质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校准结果既可赋予被测量以示值,又可确定示值的修正值;校准还可确定其它计量特性,如影响量的作用;校准结果可出具“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

    从该定义中可看出,校准与检定一样,均属于量值溯源的一种有效合理的方法和手段,目的都是实现量值溯源性,但二者有区别:

    (1)检定是对计量器具的计量特性进行全面的评定;而校准主要是确定其量值。

    (2)检定要对该计量器具做出合格与否的结论,具有法制性;而校准并不判断计量器具的合格与否,无法制性。

    (3)检定应发检定证书、加盖检定印记或不合格通知书,作为计量器具进行检定的法定依据;而校准是发给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只是一种无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件。

    2、测试

    测试——具有试验性质的测量。一般认为,计量器具示值的检定或校准,有规范性的技术文件可依,可以通称为测量或计量,而除此以外的测量,尤其是对不属于计量器具的设备、零部件、元器件的参数或特性值的确定,其办法具有试验性质,一般就称为测试。

    3、计量确认

    计量确认——为确保测量设备处于满足预期使用要求的状态所需的一组操作。计量确认一般包括:校准或检定、各种必要的调整或修理及随后的再校准,与设备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相比较以及所要求的封印和标签。只有测量设备已被证实适合于预期使用并形成文件,计量确认才算完成。预期使用要求包括:量值、分辨率、最大允许误差等。

    近些年来国际标准化组织在ISO10012对计量检测设备的质量保证要求中,提出了“计量确认”的新概念,它与检定、校准含义接近。从定义中可以看出,计量确认概念完全不同于传统的“检定”或“校准”,它除了校准含意外,还增加调整或修理、封印和标签等。

    二、计量检定的分类

    计量检定是一项法制性、科学性很强的技术工作。根据检定的必要程序和我国对依法管理的形式,可将检定分为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

    1、强制检定

    指由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检定。其特点是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统管,指定法定的或授权的技术机构具体执行;固定检定关系、定点送检;检定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技术机构按照计量检定规程来确定。

    计量法对强制检定的规定,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加以变更和违反,当事人和单位没有任何选择和考虑的余地。

    2、非强制检定

    指由计量器具使用单位自己或委托具有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进行的一种检定。

    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均属于法制检定,是对计量器具依法管理的两种形式,都要受法律的约束。不按规定进行周期检定的,都要负法律责任。

    检定还可依照其目的和性质不同分为首次检定、后续检定、使用中检验、周期检定及仲裁检定。

    1、首次检定

    对未曾检定过的新计量器具进行的一种检定。多数计量器具首次检定后还应进行后续检定。然而某些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例如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我国规定,只作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直接与供水、供气、供电部门结算用的生活用水表、煤气表和电能表也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更换。

    2、后续检定

    计量器具首次检定后的任何一种检定:(1)强制性周期检定;(2)修理后检定;(3)周期检定有效期内进行的检定,不论它是由用户提出请求,或者由于某种原因使有效期内封印失效而进行的检定。

    3、使用中检验

    在计量器具控制中常用“使用中检验”来进行该项工作。一般由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或授权机构进行。检验后,应在计量器具上做适当的标识,表明其状态。当计量器具的工作条件保证不使计量性能受损,对其不进行全部检查的一种后续检定,它构成一种“简化检定”。

    4、周期检定

    按时间间隔和规定程序,对计量器具定期进行的一种后续检定。

    5、仲裁检定

    指用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所进行的以裁决为目的的计量检定、测试活动。

    三、计量检定法制管理

    (一)计量器具依法管理

    我国计量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统一立法、区别对待”。这一原则体现在计量检定管理上,就是要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根据各种计量器具的不同用途以及可能对社会产生的影响程度,加以区别对待,采取不同的法制管理形式,即“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

    1、强制检定

    强制检定的特点主要有:

    (1)强制检定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强制实行。任何使用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都必须按照规定申请检定。不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给以行政处罚。

    (2)强制检定的检定执行机构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被指定单位可以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也可以是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其他计量检定机构;

    (3)强制检定的检定周期,由检定执行机构根据计量检定规程,结合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4)对强制检定范围内的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周期检定。

    2、非强制检定

    非强制检定是由使用单位对强制检定范围以外的其他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自行进行的定期检定。

    3、非强制检定与强制检定的主要区别

    非强制检定与强制检定的主要区别在于:

    (1)强制检定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实施监督管理;而非强制检定则由使用单位自行依法管理,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只侧重于对其依法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强制检定的检定执行机构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使用单位没有选择的余地;而非强制检定由使用单位自己执行,本单位不能检定的,可以自主决定委托包括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内的任何有权对外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3)强制检定的检定周期由检定执行机构规定;而非强制检定的检定周期则在检定规程允许的前提下,由使用单位自己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二)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范围

    1、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我国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范围是:

    (1)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

    (2)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

    (3)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4个方面,并列入《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共计55项111种。

    (4)用于行政执法监督用的工作计量器具。

    (5)随着国民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国家明文公布的工作计量器具,如:电话计费器、棉花水份测量仪、验光仪、验光镜片组、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等。

    贸易结算方面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是指在国内外贸易活动中或者单位与单位、单位与个人之间直接用于经济结算、并列入《目录》的计量器具;安全防护方面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是指为保护人民的健康与安全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危害,在改善工作条件消除不安全因素等方面直接用于防护监测,并列入《目录》计量器具;医疗卫生方面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是指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在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以及药剂配方等方面使用,并且列入《目录》的计量器具;环境监测方面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是指为保护和改善人民的生活工作环境和自然环境,在环境质量因素的分析测定中使用,并且列入《目录》的计量器具。

    关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范围,还应注意的问题是,有些计量器具虽然列入了《目录》,但不用于上述4个方面,因而不属于强制检定的范围。例如,目前一些大、中城市的出租汽车一般都装有里程计价器,同时还装有汽车里程表,二者都列入了《目录》,但前者用于计价收费,属于“贸易结算”,因此是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而后者不用于计价收费,与“贸易结算”无关,所以不属强制检定的范围。又例如,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各车间、科室和居民家庭中使用的电能表,分别用于单位内部经济核算和居民家庭之间分摊电费,而不是直接用于同供电部门结算电费,因此也不属于强制检定范围。

    此外,还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国家公布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是从全国的实际出发并考虑社会的发展制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视其使用情况和发展趋势,制定实施计划,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地对其实行管理。

    2、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范围

    1987年7月10日,原国家计量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该目录是根据计量法和调整范围制定的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的范围。其中所列各种计量标准和工作计时器具,包括专用计量器具,除了强制检定的以外,其他的均为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换句话说,就是凡是列入《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从用途方面考虑,只要不是作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4个方面,虽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但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范围。

    (三)强制检定的实施

    强制检定的实施可分为监督管理和执行检定两个方面,监督管理,按照行政区划由县级以上政府计量部门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分级负责;检定任务,采取统一规划、合理分工、分层次覆盖的办法,分别由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政府计量部门授权的其他检定机构承担。

    各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在组织落实检定机构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是“经济合理、就地就近”,既要充分发挥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技术主体作用,保证检定和执法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也要调动其他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积极性,打破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充分利用各方面现有的计量技术条件,创造就地就近检定的条件,方便生产和使用。

    使用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可按以下规定申请检定:

    1、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

    按照计量标准建标考核管辖关系,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检定。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指定所属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负责检定。对所属或授权的检定机构不能检定的计量标准,由接受申请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报上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安排检定。

    2、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

    首先由使用单位登记造册,建立管理档案,报单位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然后向其指定的检定机构申请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逐级向上一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检定机构申请检定。

    为了保证检定工作顺利进行,各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要根据分工,组织落实每种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执行机构,并将这些机构的名称、地址和开展检定的项目、区域范围等向社会公布。使用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在申请检定时,要详细说明本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办法以及计量器具的名称、型号、规格、准确度等级等情况。承担强制检定任务的检定机构,要对由本单位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建立管理档案,纳入周期检定计划,及时通知使用单位送检或到现场检定,并按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规定,按时完成检定。

    3、强制检定的授权

    对于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凡是具备了自行检定条件的,也可以主动向当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考核、授权后,自行执行强制检定任务。

    (四)非强制检定管理的基本要求

    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是企业事业单位自行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根据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这一部分计量器具的管理,做好定期检定(周期检定)工作,确保其量值溯源准确可靠,是企事业单位计量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也是计量法制管理的基本要求。为此,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基础工作:

    (1)明确本单位负责计量工作的职能机构,配备相适应的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

    (2)规定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建立在用计量器具的管理台账,制定具体的检定实施办法和管理规章制度;

    (3)根据生产、科研和经营管理的需要,配备相应的计量标准检测设施和检定人员;

    (4)根据计量检定规程,结合实际使用情况,合理安排好每种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

    (5)对由本单位自行检定的计量器具,要制定周期检定计划,按时进行检定;对本单位不能检定的计量器具,要落实送检单位,按时送检或申请来现场检定,杜绝任何未经检定、经检定不合格的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流入工作岗位。

    除了以上工作以外,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帮助、督促所属各单位加强计量管理;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非强制检定执行情况的经常性监督检查,给予必要的指导、帮助,同时对不按计量法规定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检定机构检定,以及以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的单位,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计量检定规程

    计量检定规程属于计量技术法规。它是计量监督人员对计量器具实施监督管理、计量检定人员执行计量检定的重要法定技术检测依据,是计量器具检定时必须遵守的法定文件,所以,《中华人民共国计量法》中第十条作了明确规定:“······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

    计量检定规程——为评定计量器具的计量特性,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批准颁布,在全国范围内施行,作为确定计量器具法定地位的技术文件。其内容包括计量要求、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即:适用范围、计量器具的计量特性、检定项目、检定条件、检定方法、检定周期以及检定结果的处理和附录等。

    计量检定规程的主要作用在于统一检定方法,确保计量器具量值的准确一致。它是协调生产需要、计量基准(标准)的建立和计量检定系统三者之间关系的纽带。这是计量检定规程独具的特性。从某种意义上说,计量检定规程是具体体现计量定义的具体保证,不仅具有法制性,而且具有科学性。因此,国家修订了我国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JJF 1002-2010《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作为统一全国编写计量检定规程的通则。

    部门、地方检定规程是在无国家检定规程时,为评定计量器具的计量特性,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批准颁布,在本部门、本地区施行,作为检定依据的法定技术文件。部门、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如经国家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也可以推荐在全国范围内使用。当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正式发布后,相应的部门和地方检定规程应当即行废止。

    五、计量检定人员

    计量检定人员作为计量检定的主体,在计量检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了对计量检定人员纳入正常管理,2007年12月29日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5号发布了《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1987年7月10日国家计量局公布的《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予以废止。作为我国从事计量检定的检定人员的管理依据。

    2016年6月,国务院决定取消与注册计量师合并实施。

    1、定义

    计量检定人员是指经考核合格,持有计量检定证件,从事计量检定工作的人员。

    2、条件及要求

    计量检定人员必须具有以下条件:

    (1)具有中专(高中)或相当于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2)熟悉计量法律、法规;

    (3)能熟练地掌握所从事检定项目的操作技能。

    计量检定人员除了要求工作认真,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等一般要求之外,还有一些特殊要求。

    首先,要求检定人员熟悉有关计量的法律、法规、规程和规范等。检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并掌握计量法及其有关的法规,如计量标准管理办法、检定人员的管理办法等,还必须熟练地掌握自己所检定项目的检定系统、检定规程等。同时必须在自己的工作中按这些法律法规办事。

    3、职责

    计量检定人员应该为实施计量监督,发展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以及保护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的安全提供准确可靠的检定数据。计量检定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1)正确使用计量基准或计量标准并负责维护、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2)执行计量技术法规,进行计量检定工作;

    (3)保证计量检定的原始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的完整;

    (4)承办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任务。

    4、计量检定人员出具数据的法律地位

    根据《计理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技术机构,“计量检定人员出具的检定数据,用于量值传递、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裁决计量纠纷和实施计量监督,具有法律效力。”

    5、权力与义务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计量检定人员依法执行计量检定任务受法律保护。以暴力或威胁的办法阻碍计量检定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提请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规定:“计量检定人员有权拒绝任何人迫使其违反计量检定规程,或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进行检定。”其中也包括使用未检或超期的计量标准器具。

    6、法律责任

    计量检定人员出具的检定证书、检定数据,具有法律效力。其责任是重大的。如果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检定数据;

    (2)出具错误数据造成损失的;

    (3)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的;

    (4)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检定的;

    (5)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执行检定的。

    7、计量检定人员考核

    计量检定人员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第七条、《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第十条及质技监办函[1998]127号“关于对无主管单位有关计量考核问题的答复”。

    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了计量检定证件,方可从事计量检定。被授权单位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的计量检定人员,由授权单位组织考核;根据特殊需要,也可在授权单位监督下,委托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考核。无主管单位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

    六、计量标准管理

    要严格执行建立计量标准中规定的现行有效的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选取计量标准主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一般选取计量标准器具设备的综合误差(测量不确定度)为被检(测)计量器具允许误差的1/10~1/3。

    计量标准主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均要经有关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检定机构检测合格,即不得超期使用或不送检,使用过程,有条件必须做好“运行检查”,以确保量值准确可靠一致。计量标准主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经检定或自检合格,分别贴上彩色标志。

    1、合格证(绿色)

    凡计量检定合格者。

    2、准用证(黄色)

    (1)不必检定的设备,经检查其功能正常者(如计算机、打印机);

    (2)设备无法检定,经比对或鉴定适用者;

    (3)多功能检测设备,某些功能已丧失,但检测工作所用功能正常,且经计量检定或校准合格者(即限范围使用);

    (4)测试设备某一量程准确度不合格,但检测工作所用量程合格者;

    (5)降级使用者。

    3、停用证(红色)

    (1)检测仪器、设备损坏者;

    (2)检测仪器、设备经计量检定不合格;

    (3)检测仪器、设备超过检定周期者;

    (4)检测仪器、设备性能无法确定者。

    七、检定原始记录

    检定原始记录是对检测结果提供客观依据的文件,作为检定过程及检定结果的原始凭证,也是编制证书或报告并在必要时再现检定的重要依据。因此,计量检定人员要在检定过程中如实地记录检定时所测量的实际数据。

    1、检定原始记录的信息

    检定原始记录应包含足够的信息,如:

    (1)检定器具的名称、型号规格、编号、量程、生产厂家、准确度或测量不确定度等;

    (2)使用的技术依据;

    (3)使用的计量检测器具;

    (4)检定时环境条件(温度、湿度、振动、气压等);

    (5)检测地点;

    (6)采用的检测方法(必要时);

    (7)检测时依据技术指标要求(适合时);

    (8)原始观察数据及计算过程;

    (9)检定结果判定(是否合格);

    (10)检定日期;

    (11)检定人员、检验人员签名;

    (12)检定连接线路图(如电学、无线电检定)(必要时)。

    2、检定原始记录填写的要求

    检定原始记录填写应做到:

    (1)检定原始记录格式统一印制(印制格式参照检定规程要求;检定规程没有规定的,由检定人员设计);

    (2)检定原始记录内容应如实记载,记录完整,数据无误,字迹清楚,严禁追记,不得用铅笔填写。填写内容不允许随意涂改或删除;若确需要改,作废数据应划两条水平线,将正确数据填在上方,并在原作废处盖上更改人印章;

    (3)检定原始记录应由持检定证件的检定人员和核验人员分别签名,检验人员必须认真核对检定数据,如果对检定数据有怀疑,必须进行复检。

    3、检定原始记录的数据处理

    应按照检定规程和有关国家标准等技术文件的要求,对检定原始记录的数据进行正确处理。

    4、检定原始记录的存档与保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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